作者:小草
经上说,“耶和华我们的神啊,你应允他们。你是赦免他们的神,却按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。” (诗99:8)这节经文说,神赦免他们,但却又按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。为什么赦免了,还报应,这是不是矛盾?如何理解这节经文?
首先,要理解神的赦免是什么意思。神对罪人的赦免,有永远的赦免,是藉着耶稣基督的代赎。永远的赦免,是把罪人从罪中救赎出来,让他们不至灭亡,反得永生。神还有一种赦免,是针对暂时的人世而言的,这种赦免,并不意味着永远的得救。比如,当摩西带领以色列离开埃及,在旷野时,由于以色列人的不信,就发怨言,以致神发怒。“耶和华对摩西说,这百姓藐视我要到几时呢?我在他们中间行了这一切神迹,他们还不信我要到几时呢?我要用瘟疫击杀他们,使他们不得承受那地,叫你的后裔成为大国,比他们强胜。” (民14:11-12)摩西就为以色列民求神赦免他们,“求你照你的大慈爱赦免这百姓的罪孽,好象你从埃及到如今常赦免他们一样。” (民14:19)神就应允摩西,“耶和华说,我照着你的话赦免了他们。” (民14:20)神对以色列民的赦免,是不同于永远的赦免,不意味着这些以色列民是得救的,而是不因着他们的不信和怨言击杀他们,让他们仍得以存活。
但是,神对以色列百姓的赦免,并没有免去对他们的报应,他们因此都不得进入应许之地:
“耶和华对摩西,亚伦说,这恶会众向我发怨言,我忍耐他们要到几时呢?以色列人向我所发的怨言,我都听见了。你们告诉他们,耶和华说,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,我必要照你们达到我耳中的话待你们。你们的尸首必倒在这旷野,并且你们中间凡被数点,从二十岁以外,向我发怨言的,必不得进我起誓应许叫你们住的那地。惟有耶孚尼的儿子迦勒和嫩的儿子约书亚才能进去。” (民14:26-30)
这就是神赦免却又报应的实例。如果神不赦免的话,那么以色列民就会被瘟疫击杀在旷野。因着神的赦免,他们才得以免受瘟疫的击杀,虽然不得进入应许之地,但却还能得享神与他们的同在和看顾,“这四十年,耶和华你的神常与你同在,故此你一无所缺。” (申2:7)“在旷野四十年,你养育他们,他们就一无所缺,衣服没有穿破,脚也没有肿。” (尼9:21)
那么,神为什么要报应呢?回到诗篇99来看上下文,这首诗是在颂赞神的圣洁、公义、公正,在诗99:8之前的经文是,
“他们当称赞他大而可畏的名。他本为圣。王有能力喜爱公平,坚立公正,在雅各中施行公平和公义。你们当尊崇耶和华我们的神,在他脚凳前下拜。他本为圣。在他的祭司中有摩西和亚伦,在求告他名的人中有撒母耳,他们求告耶和华,他就应允他们。他在云柱中对他们说话。他们遵守他的法度,和他所赐给他们的律例。” (诗99:3-7)
因为神是圣洁的,神必然恨恶罪恶。当以色列民犯罪时,神发怒是出于神圣洁的属性,是彰显神对罪的恨恶。神对以色列百姓的报应,则是出于神公义的属性,神的律法就是神公义的彰显。摩西教训以色列人,“你们若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诫命,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们的,就必蒙福。你们若不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诫命,偏离我今日所吩咐你们的道,去事奉你们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,就必受祸。” (申11:27-28)听从神的诫命就必蒙福,若不听从就必受祸,神是这么说的,也必这么行,好叫人敬畏神,知道神的律法并不是虚设的。
经上说,“耶和华在他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,在他一切所做的都有慈爱。” (诗145:17)“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,慈爱和诚实行在你前面。” (诗89:14)神不只是公义的,神也是慈爱的,神是又公义又慈爱的。所以,神有赦免,也有报应,神的赦免是出于神的慈爱,神的报应是出于神的公义。神的赦免不会消解神的公义,神的公义也不会消解神的慈爱,神在他一切所行的都是又公义又慈爱。以色列民出埃及后在旷野犯罪,神应允他们的祈求,赦免他们,免去他们被击杀,并看顾和带领他们在旷野四十年。但神并不因此而免去对他们罪恶的报应,所以神让他们在旷野漂流四十年,且不得进入应许之地。我认为,神如此对待以色列民,可作为对经文“耶和华我们的神啊,你应允他们。你是赦免他们的神,却按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。” (诗99:8)的诠释。
最后说下,有的人对(诗99:8)神赦免又报应的解释是,“神的报应是为了使犯罪的人因所犯的罪受苦痛,好使他们铭心刻骨,再不敢犯以前所犯的罪。” 对此,我不认同。虽然,受罚对防止再犯同样的罪有一定的作用,但却是没有保证的事。经上说,“我责打你们的儿女是徒然的,他们不受惩治。你们自己的刀吞灭你们的先知,好像残害的狮子。”(耶2:30)“这一切灾祸临到我们身上,是照摩西律法上所写的,我们却没有求耶和华我们神的恩典,使我们回头离开罪孽,明白你的真理。”(但9:13)以色列人虽一再被神所惩罚和责打,但还是一再犯同样的罪,并没有回头离开罪孽。所以,我认为,神对罪人的报应是神公义的作为和彰显,而不是以防止犯罪为真正的目的。罪人的成圣是圣灵不断更新生命的果效,而不是靠外在的责打和惩罚能达成的。
Comments